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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餐飲業者排放油煙異味,小心被罰
資料來源:台北市松山區區公所
發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
內容: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餐飲業者排放油煙異味遭臺北市政府環保局處罰之訴願駁回決定。該決定指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有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否則將予以處罰。所以臺北市政府提醒餐飲業者,從事烹飪應裝置有效防制油煙異味逸散之設備,否則若造成空氣污染,環保局將予以開罰。
日前本市某餐飲業者遭民眾檢舉有油煙異味散逸之情形,環保局乃派員至餐飲店稽查,發現該餐飲業者從事烹飪,無有效油煙防制設備,致油煙、惡臭散逸污染空氣,環保局乃對該餐飲業者開罰。該餐飲業者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該餐飲店現場無有效油煙防制設備,且環保局稽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並判定該氣味已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所以該餐飲業者確有從事烹飪,致惡臭散逸污染空氣之違規情事,故將餐飲業者之訴願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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